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chuàng)建優(yōu)良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培養(yǎng)高素質的人才,依據(jù)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職(???學生。中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的違紀處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校紀行為的學生,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認錯態(tài)度、悔改表現(xiàn)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由學生所在系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 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較輕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xiàn);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fā),認錯態(tài)度好;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以及妨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或者拒不承認錯誤;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三)在校期間曾受過一次處分,第二次違紀;
(四)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含兩種);
(五)伙同校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校紀;
(六)涉外活動違紀;
(七)違紀群體中的組織、策劃者;
(八)酗酒并酒后滋事的;
(九)翻爬圍墻、宿舍等行為的;
(十)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學生因違反校規(guī)校紀需給予處分的,日常行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各系和學生處進行調查,涉及幾個系部學生的違紀事件,由學生處及有關部門與各系配合調查。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的,由教務處進行調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違法犯罪的,由保衛(wèi)處進行調查。學生違紀事件發(fā)生后,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立即對違紀情況進行調查,并通知學生所在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協(xié)助調查,學生所在系應當積極配合職能部門開展調查工作,并做好違紀學生的思想工作。調查工作應當在七日內完成。
調查結束后,職能部門應當將調查的詳細情況、本部門及學生所在系的建議處理意見一并報學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對違紀學生,應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各系及相關部門查證,提交各系召開黨政會議討論,根據(jù)本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分決定;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各系及相關部門查證、討論,系上主管學生工作領導簽署意見后,將處理意見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學生處,學生處與有關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召開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
對因違反《玉溪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學生,應當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由主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批準決定。
對違紀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jù)、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十一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違紀處分決定書由學校辦公室以學校的名義統(tǒng)一行文,行文日期即為生效日期。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由學生所在系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xù),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對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由學生處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還應及時上報云南省教育廳備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生效后一周內辦理手續(xù)離校。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戶口、檔案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二條處分決定書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系主管領導及輔導員簽字,系上記錄在案。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認為有必要的,學生所在系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紀學生的家長,并要求學生家長協(xié)助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學校規(guī)定的處分期限為:警告6個月,嚴重警告8個月,記過10個月,留校察看12個月,處分到期后由學生書面提解除處分申請,學生確實改正錯誤,在學習、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現(xiàn)良好的,可以作出解除處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章 分則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ㄈ┦艿街伟补芾硖幜P,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ㄎ澹┊厴I(yè)論文(設計)、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ㄆ撸┣趾ζ渌麄€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九)吸食、販賣、藏匿毒品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
第十六條學生不得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和校園秩序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集會、政治、宗教活動。違反者,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規(guī),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不聽學校勸阻和制止的;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用其它方法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正常的校園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張貼、投遞、散發(fā)大小字報、反動傳單,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關于學生團體管理的規(guī)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嚴重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guī)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尚不構成行政處罰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的,視其情節(jié)、性質、后果等,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擾亂教學樓、圖書館、禮堂、辦公樓等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校園秩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guī)校紀執(zhí)行公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不服從管理,頂撞或辱罵教職工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不服從管理,毆打、報復教職員工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視其情節(jié)、性質、后果,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策劃他人打架的,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伙同校外人員打架肇事的,從重處罰,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動手打人未致傷的,給予記過處分;致人輕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先動手打人的,分別按本款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五)參與打架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與別人打架,促使事態(tài)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故意為他人打架鬧事作偽證,并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tài)變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一)打架事件終止后又報復打人造成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三)因打架斗毆致人傷害的,根據(jù)其責任大小承擔傷者的醫(yī)療、護理等一切必要費用,并向傷者賠償其他經濟損失。
(十四)打架斗毆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達到犯罪、行政處罰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在校內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后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用麻將、撲克或其他方式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盜竊公章、保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為作案者提供幫助的,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二十三條損壞公、私財物的,除照價賠償外,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消防設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無故曠課的,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學時(曠課一天,按6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曠課10-19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20-29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30-39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40-49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校期間曠課累計超過100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應予退學,由學籍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考試紀律及考試作弊的,按《玉溪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guī)定的,視其具體情節(jié)給予以下處分:
(一)午休和晚上熄燈后吹拉彈唱、高聲喧嘩、播放音樂、播放視頻等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宿舍內飼養(yǎng)寵物的除了沒收外,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宿舍樓內售賣、推銷商品或進行其他經營性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在公寓區(qū)內踢足球、打籃球、排球等其他體育活動給予警告處分;
(五)不服從管理,頂撞管理教師和宿舍管理員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內酗酒、猜拳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內收藏、觀看或傳播反動、黃色刊物、影像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違規(guī)使用各種禁用電器、爐灶、明火、私拉亂接電線、私自安裝插座、在床上使用充電器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在宿舍容留異性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玉溪農業(yè)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安全管理條例》的,視其具體情節(jié)和造成的后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持有違規(guī)電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二)使用違規(guī)電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以攀爬、翻越等不正當方式出入學校和學生宿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非法制造、販賣、攜帶、持有槍支、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哄搶或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達到犯罪、治安處罰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校圖書館管理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校醫(yī)院有關公費醫(yī)療的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涂改、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平時不得喝酒,在節(jié)慶日和畢業(yè)時的聚餐活動,一律不得飲用啤酒以外的各種酒。違反者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學生不得將酒帶入學校,不得在宿舍內存放空酒瓶,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學生酒后在校園內高聲喧嘩、無理取鬧或亂扔酒瓶、臉盆等雜物,擾亂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學生酒后打架、聚眾滋事,造成傷害的,除按有關規(guī)定賠償醫(yī)療費和財物損失外,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性質、后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違章張貼的;
(二)損壞校園公用設施的;
(三)侮辱、謾罵或威嚇他人,經教育不改的;
(四)誹謗、誣陷他人的;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
(六)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蛩死?,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懟驌p失的;
(七)學生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紀律處分;
(八)其他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知道事實真相的學生有作證的義務,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單位調查取證。
(一)作偽證的,根據(jù)情節(jié)、性質、后果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對證人打擊報復的,根據(jù)情節(jié)、性質、后果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三十五條 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等的違紀處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